减免税货物后续监管知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 第24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为了避免因违反规定而被行政处罚,继而影响企业资信,小编专门梳理了9种常见的注意事项和相关规定。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否则,海关将不予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补报后可受理。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除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减免税货物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可以变更使用地点。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以及有关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审核后,权利义务承受人办理补税或减免税货物结转等相关手续。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因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参照提醒事项三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缴纳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补缴税款手续,并视情况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减免税货物自退运出境或者出口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
对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要求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办理补缴税款手续,并视情况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随附相关材料,并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税款担保。经海关审核符合规定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不是同一日的,按照后签订的日期计算),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提交主管海关备案。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如需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需要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如需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手续,并视情况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按不同情形办结相关手续后,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单位、用途、地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提问:那么多的规定,我作为非专业人士,怎么可能都了解和掌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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