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一)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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